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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一企业董事长被指侵占上亿集体财产

文章来源:东北资讯          作者:郝惠芬         发布时间:2018-11-27 14:35:56 字体:    

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股东代表张洪艳、王向宏等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公司法人、董事长宋某东在全体职工和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将这家集体企业变更为其自然人独资企业,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上亿元的集体资产。希望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还全体职工和股东一个公道。

    在一份题为《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侵占上亿集体财产造假收入囊中;纪检干部为其保驾护航,举报人受到威胁恐吓》的反映材料中,股东代表张洪艳、王向宏等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们是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集体企业职工兼股东,公司原本为股份制集体企业。
 
    在2014年,我们发现我们的集体企业在2010年已被企业法人宋某东注册成他自然人独资企业了,而全体职工和股东对此却毫不知情。我们举报后,经绥化市北林区经侦部门核查,犯罪嫌疑人宋某东于2016年5月19日以涉嫌职务侵占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然后检察院批捕,起诉,开庭。2018年10月19日,由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宣判,非法持有枪支判一缓二,职务侵占未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审判长王某某涉嫌故意遗漏、隐匿主要证据和重要环节导致错误裁判,涉嫌程序违法和审判错误。希望引起上级有关部门重视,在二审时不受外界干扰,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现将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东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政府改制政策规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过资产验资,通过虚假且违法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往来资金不允许财务记账及入账,多次违规设立、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及注册资本等,将企业的股权、资产据为己有,涉嫌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侵害公司利益以及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9日,被起诉到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但最终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认定宋某东职务侵占罪不成立。而宋某东之所以能够顺利脱罪,其背后疑有保护伞。


    其一,在案发前参美股东便对宋某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且违法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及注册资本等,将企业的股权、资产据为己有的非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向绥化市工商部门举报,但不曾想就在举报的第二天,原工会主席家便遭到了打击报复,家里的玻璃被砖头砸碎,包砖头的纸上写着“刘:小心家破人亡!良心坏了”等威胁字样。而且至今参美集团的股东们的举报也没有得到绥化市工商部门的公正处理,更没有对宋某东伪造及虚假变更等予以更正。
 

    其二,2017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宋某东在被起诉到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当天,继续因病取保候审。在其从法院出来时,宋某东并没有坐在外等候的自家车辆上,而是由一位戴眼镜的人,驾驶车号为黑M.N8611的轿车,亲自将宋某东护送到市人民医院前门,然后从前门进去再从后门出去,再坐自家车回绥达花园别墅。后经人辨认,这位戴眼镜的人竟是绥化市北林区法院的一位庭长。法院庭长亲自驾车送犯罪嫌疑人回家,不禁让人对这个案子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心存疑虑。


    其三,宋某东之所以能够在法院享受优待甚至在当地呼风唤雨,与绥化市处级纪检干部、宋某东的二女婿王某兴的种种特别关照不无关系。在2017年12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在犯罪嫌疑人宋某东走进法院后,法警们有帮宋某东脱大衣的、有嘘寒问暖送水的、有庭审中来看看宋某东的身体是否吃得消的,可谓关怀备至。
 
    在宋某东庭审当天,身为纪检干部的王某兴则带着律师团队,驾驶着车队浩浩荡荡到法院前来助阵,并坐在第一排明显位置监督,对本案受害股东态度极其蛮横,不仅影响了国家纪检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无形中影响着本案的公正审判。
 
    其四,本案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宋某东当庭陈诉:“举报人看到的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这支枪,我还有一支枪,放在我卧室床头柜里,公安局搜查时没找到;这支枪子弹是平头的……” 当时,审判长瞬间大声对宋某东作出制止,并且对宋某东自述的其有两只枪的情况充耳不闻,置之不理,最终不了了之。有庭审录音录像及旁听人员为证。
 
    其五,在后期的庭审中,审判长王某某也多次有意引导、诱导、提示犯罪嫌疑人宋某东,替宋某东总结其所说的不到位的狡辩(有庭审录音录像为证)。而且在一审判决书中不难发现:一、北林区人民法院及院长、审判长王某某用证人证言的方式否定公诉机关的书证是违法的(例如:用难以自圆其说的证人证言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二、公诉机关起诉的7起犯罪均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判定,具体哪里不清。但哪里不明,也无法做出清晰说明;三、在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了“在公司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当时政策的行为不清楚”的现象,错字、别字、丢字,本案中相关的数字都写错(例如:判决书104页,709.1万元写成七百零一十万元,514.03万元写成五百一十四点零三元),简直就是当代的白字先生。
 
    其六,审判长王某某在退补意见书上让做参美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但是在公安机关请示审计内容时,王某某又明示公安机关不让其做司法审计。公安机关为了向检察院等说明这一情况,两位警员特做了个当天的记录,还写了说明放在卷宗里。为了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宋某东脱罪,王某某真是处心积虑,煞费苦心。
 
    在本案中,北林区法院副院长王某某还是市中院下派来的,宋某东案一审下判后回到中院得到重用,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审判长王某某故意遗漏、隐匿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严重损失,已涉嫌程序违法、审判错误及徇私舞弊,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问责,并对本案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涉嫌程序违法影响正确审判,请求有关部门关注督查此案,还老百姓一个干净的生活环境。
 
    此外,宋某东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价值数千万元不入账的固定资产私自定价变卖,不入公司账面,打入其个人的银行卡内,由其自行支配,占为己有。这是否涉嫌偷税漏税等刑事犯罪,有待相关部门查证落实。
 
     而对于绥化市处级纪检干部、宋某东的二女婿王某兴,涉嫌参与企业经营、与宋某东合谋将集体财产(2730平米厢房楼)无偿转入自己名下;王某兴的哥哥王某伟涉嫌打包卷走参美矿泉水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同时,绥化市工商部门接到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材料,把集体企业执照注册成自然人独资执照的举报后,长达四年不给解决,是否涉嫌不作为抑或渎职,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一并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虽然我们受害人身心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即便我们知道被举报的人背景深厚,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能够对以上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调查惩处,还民以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以公正。 (郝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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