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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唐县公职人员左光辉等涉黑涉恶寻衅滋事问题

文章来源:国际艺术网          作者:马玉增         发布时间:2019-01-07 10:58:25         字体:    


控告人:马玉增,男,住唐县王京镇东冯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203160813,唐县北雄玻璃厂业主,现临时联系电话:13001409690。
控告人:程兴歌,女,住唐县王京镇东冯村,身份证号码:132427196503160824,马玉增的妻子。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左光辉,男,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京所工作人员,其他信息不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建辉,男,唐县长古城乡大白尧村人,其他信息不详。
其他五六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不详。
控告人诉求:请求唐县公安机关对左光辉、张建辉等多人的涉恶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涉恶犯罪团伙。
犯罪事实经过:2018年12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左光辉、张建辉等五六个人来到北雄玻璃厂,将受害人马玉增骗到办公室,左光辉、张建辉等人酒气熏天,二话不说张口就骂,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将玻璃厂客户提供的多种贵重玻璃工艺品样品打碎。马玉增试图跑出去,被左光辉堵在门口,一脚踹倒在地,并将马玉增手机抢夺走,一边殴打一边叫嚣:你的地必须白租给我30年,要不我不但打你,还打你儿子、孙子,打到你服为止,你的厂子也要白租给我,还得给我签协议。左光辉一边谩骂、一边指使他人对马玉增持续殴打。受害人程兴歌在厂外听到动静后,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左光辉等人实施打砸后,骂骂咧咧的离开现场。
程兴歌趁机赶快报警,并通知亲属救助。但没几分钟,左光辉、张建辉又纠集七八个人返回玻璃厂,将二人堵在办公室继续打砸,程兴歌进行阻止,左光辉指使他人将程兴歌的手机抢走,对二人疯狂殴打,直至昏厥。在附近干活的民工程彩其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劝解,被张建辉连打几个耳光,并把他踹倒在地。至此,左光辉等人才肯罢休,离开现场。作为公职人员,左光辉等人行为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治理,极大程度上摸黑了政府形象,已成为当地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
上述犯罪事实由监控视频、现场状况、在场人证明等证据证实。视频能够清晰的看到:1、在第一次打砸过程中,受害人马玉增的手机从办公室中被人扔出,一个穿着蓝色马甲的犯罪嫌疑人将手机捡起。2、在第二次打砸过程中,同是这个穿着蓝色马甲的犯罪嫌疑人从办公室中将受害人程兴歌的手机抢到屋外。3、犯罪嫌疑人张建辉对在场人程彩其连续殴打几个耳光。4、左光辉对受害人马玉增恐吓、谩骂、侮辱、威胁,在玻璃厂大门口指挥人员第二次到厂内打砸。
上述犯罪事实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1、多种贵重玻璃工艺品样品被砸碎。2、样品被破坏,导致无法完成样品生产,多家客户订单丢失,企业损失上百万元。3、二名受害人被殴打,身体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正在医院接受治疗。4、二受害人两部手机被抢走。        
受害人报警后,当日下午4时50分左右,唐县公安局王京镇派出所民警赶到案发现场,但公安机关至今尚未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2月30日,受害人发现,自家房屋后边的水井电缆、管道及自来水管道井被人破坏,水井盖被人偷走。受害人有理由怀疑,这是左光辉等人对受害人进行的持续恐吓行为。
综上事实经过,左光辉、张建辉等人为了达到侵占受害人土地的不法目的,纠集多人到受害人办公室,借酒发疯、肆意挑衅、打砸物品、殴打他人、抢夺财物,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上数罪,均属于国家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左光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纠集多人强迫交易、毁坏财物、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不但是“恶势力”的保护伞,也是“恶势力”的骨干分子,积极组织、参与黑恶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键阶段,左光辉等人顶风作案,气焰嚣张,态度猖獗!且在受害人报案后,又对受害人财产进行破坏,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受害人强烈要求唐县公安机关立即对左光辉“恶势力”团伙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保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不再受到侵犯。

附:1、案发现场及受害人照片。


  2、案发现场视频。


受害人:马玉增 程兴歌  实名举报

转载自:http://www.guojiyishuw.com/news/bencandy.php?fid=53&id=121309&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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