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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征税时代到来 离岸公司避税天堂风光不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若萌         发布时间:2018-09-06 11:20:36        

本报记者 陈若萌 深圳报道

  长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自己的巨额资产转移到所谓的“避税天堂”,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卢森堡……

  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地区)经济,这些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国家(地区)有一些共同点:对前来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只收极少的年度管理费;对公司股东信息、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给予高度保密;不征税或税负极低;无外汇管制;监管宽松。同时,在这些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几乎被所有国际大银行承认,可在银行开立账号。

  但是从目前已公布的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关协议条款(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国家(地区)名单看,共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参与,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卢森堡、巴哈马等这些曾经的“避税天堂”赫然在列,而随着CRS+反避税条款在中国的实施,这些中国富人的“避税天堂”或将风光不再。

  “避税天堂”多数沦陷

  中国互联网公司中的三大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就在“避税天堂”之一的加勒比海地区的开曼群岛都注册有自己的离岸公司。之所以称为“避税天堂”,那是因为这些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对各类国际商业公司、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微,甚至完全免征税款,而且几乎所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而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等,多数为岛国。它们的优势便是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同时,离岸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转口贸易及其银行账户收款。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今年9月,中国政府陆续与其他CRS参与国完成首次信息交换。“CRS在中国的推进,代表着中国会收集非居民信息去跟非居民所在国分享,同样地,反过来,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的信息,将来也会被海外这些地区交换回中国税务总局。鉴于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CRS体系,这些国家(地区)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不少中国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匿。”毕马威中国税务咨询萧文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仅如此,中国实施CRS后,将以“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信息来判定进行信息交换。举例来说,A是法国国籍,但是长居中国,并且在中国工作,那么A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而非法国税务部门。一旦被查询到海外巨额收入,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巨额的个税补缴,以及海外设立公司的25%企业所得税,此前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一本其他国家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

  而如果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而BVI公司持有香港银行账户,公司收益在BVI不用交税,之前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也没有申报缴税,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部门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由于这家BVI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CRS规定,银行需穿透这家BVI公司,最后会识别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A。之后香港银行和香港税务部门会将这家公司和A的相关信息报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部门和中国税务部门。这样一来,A及其在BVI隐匿的收入,都将变得透明。之前大部分‘避税天堂’将因加入CRS而不复存在。”萧文灿分析。

  转移至非CRS参与国非明智之选

  会不会有中国富人为了逃避这种账户信息透明化而把资产转到那些尚未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柬埔寨等?

  “目前CRS已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今后还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投资时,税只是其中一个要考量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量资产收益和安全问题,因此把钱转到目前尚未承诺实施CRS国家的做法,在全球征税时代到来的今天并不明智。”萧文灿坦言。

  “此举得不偿失。”一位熟悉CRS相关法律的资深律师也向记者直言。

  一方面,美国虽然没有参与CRS,但美国有类似CRS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主要目的就是防范美国公民和居民滥用海外“避税天堂”税收优惠政策转移财富进行避税。为了最大限度落实这项政策,美国财政部先后与近百个国家签署实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相关协议,这也驱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100多个国家推行CRS,共同防范本国居民利用不同国家税率高低差别,将财富流向税率更低的海外国家避税,给国家造成不小的税收流失压力。2014年6月中美两国已就该法案在中国的实施达成初步协议。不过,到目前两国仍未正式签署政府间协议(IGA),FATCA还没有正式在中国落地,但中美两国金融信息互换无疑已经提上了日程。

  另一方面美国拥有严格的资产来源申报与缴税规定,贸然将海外财富转向美国,除了招致美国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调查,还容易面临远高于中国的缴税负担。

  上述熟悉CRS相关法律的资深律师向记者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既有个人所得税(个人劳动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有资本利得税(通过各类投资获得的收益缴纳资本利得税),因此高净值客户需缴清上述两项税收,才能让海外财富存放美国,但这两项税收平均税率不比中国低,因此这种做法反而得不偿失。(编辑:张星,本报记者陈植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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